父母对自己小孩进行改名是很常见的情况,不过在进行办理的时候需要有申请书。一般情况在申请书中需要写明改名的理由,那么我们就要知道想个什么理由好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给孩子改名字的正当理由,一起来看看吧。
给孩子改名字的正当理由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寓意不好或者谐音不好,读起来有歧义,极大影响个人生活工作;
3、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4、申请人姓名和祖辈中的人重名;
5、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6、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7、在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班级里有重名的;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时限: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办结。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4、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5、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