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通常是伴随我们一生的,除了那种改过名字的,名字就像是我们的代名词,到哪里都用得上,在出生之前父母一般都会吧我们的名字起好,但是有时候不一定会满意,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出生证明办好后想改名字,一起来看看吧。
出生证明办好后想改名字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一)申请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本人或父母提出申请,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4)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二)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或街道证明;
4、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18周岁以下公民更改姓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手续齐备后,送派出所审查,再报分局审批。
(三)改名的步骤
具体的程序是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四)注意事项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5、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原则上是无法进行修改的,若遇到办理落户的户籍部门无法输入出生证明上面名字的情况下,就可以到出生证明办理机构申请变更出生证明上面的名字。
特殊情况出生证明名字更改,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公安机构户籍部门出具的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证明。
2、出生证明原件。
3、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等资料。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单予以换发;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凭法定亲子鉴定报告、分娩病案、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以及需变更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予以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