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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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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论文

世界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经济、传承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有很多的论文都说明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以下是小编整理分享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论文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论文篇一

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意义与实践分析

【摘要】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经济、传承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在文化产业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仅是自身传承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文章结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特征,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有针对性地探讨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文化遗产 刑法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化遗产的概念

根据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作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划分。

在我国,文化遗产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举方式,包括五个方面,地域范围限定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认定标准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价值关联在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运动或者是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乱,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概念作了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遗产作为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聚合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与人文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进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方式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文化遗产重要价值的保障,也是人类文化延承传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价值。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所有文化遗产的共性,也是文化遗产成为“遗产”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认为,文化遗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历史性。艺术价值是大多数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绘画作品、雕刻工艺等给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创作族群或主体特有的文化传统和审美理念。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承载和反映的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其次,经济价值。与大众商品不同,长效与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遗产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特别体现。大众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会有价值方面的衰减与耗损,但作为一种“历史产品”,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文化的沉积而不断放量。比如,诸多古老建筑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今天的人们反而会为它丰富的历史内涵所感动和着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发展就是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最好的注解。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学习探索不仅是发扬传承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也在经济层面上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拉动了文化主题及衍生经济的共同发展。

第三,传承价值。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延续悠久的中华文明不可或缺。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时期和众多的朝代更迭,中华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积都以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留存。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利或灭失最终也会导致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减损或消亡。从传承的角度讲,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也就是对于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保护。

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紧迫性。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部分文化遗产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文化传承的链条发生断裂,文化体系的完整性与多样性遭受冲击。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功利性行为成为人们在文化事业或文化产品开发利用中的主导行为,很多人明知某种艺术是文化财富,但因为这种艺术在传承保护中不能产生即时效益,不能迅速带来经济财富,在引导不利或体制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冲击传承主体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热情与主动性,甚至会磨灭传承主体的历史责任感,催生传承主体的破坏性利用念头。市场机制下,这种破坏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须依靠市场之外的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有力保护。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需求。法律规范作用在于“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①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范式及内容的调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体系中的作用逐渐突显,需求不断提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对守法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国家通过强制力对法的贯彻实施给予有效保障;在奖惩方面,对违法行为实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证守法主体主动守法,对合法权益加以明确保护,并用救济手段加以褒奖与支持。只有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才能做好有力的保护工作。

第三,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刑法保护不可或缺。通过刑法规定,可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包括主体、客体、司法原则、保护手段、司法目标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操作过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进,既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能维护不同主体间的平等与公正。刑法具有保护与制裁的双重属性。通过权利的保护维护合法、合格主体的法定权益,通过否定性制裁救济受侵害者,阻却非法施动的意图,这是法的教育性功能。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靠法的强制性,明确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逐渐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约束违法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效果,从而实现对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总体上讲,我国多年来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任务尤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罚配置不当,量刑虚化。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当前的法律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刑罚与罪名的配置不当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损毁文物罪如果情节严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从这两种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方面进行比较,在某种情况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比故意损毁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远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虚化也是实际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量刑时如何正确适用处罚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财产刑适用上的虚化,法律预设的惩戒功能难以实现。

针对刑法条文在文物保护方面刑罚配置不当、量型虚化等问题,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据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行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可以依照或参考同一法律,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可以适用或参照同一标准。对于具体犯罪的刑法惩戒,要坚决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罚的性质和幅度与犯罪行为相适应。适用过程中,犯罪的客观危害后果与主观恶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极大,客观危害严重的情况,需要施以较重刑罚。当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背离,出现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主体主观恶性较小但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这些情况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个案,结合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节适用标准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节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比如,“情节严重”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定罪依据。同样,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等诸多犯罪,“情节严重”也是对相应行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卖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加以刑罚,还需要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过失损毁文物罪,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还要有严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损毁文物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情节在文物犯罪中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这些法律术语并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标准。什么样的情况是后果严重,情节到达什么程度构成严重,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些判定标准在司法过程中是会极大地影响定罪量刑的依据性问题,目前在刑法中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则。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观上会导致司法上的不准确,给枉法或法的滥用制造了机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是根据文物犯罪的具体情况,就各犯罪类别中的情节轻重标准加以明确和界定,给司法划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第三,刑罚尺度设置幅度过于宽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对于同罪刑罚尺度设置过于宽泛,导致法官自由心证现象频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规定有无期徒刑和死刑,还规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则很难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在量刑情节解读没有统一划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现法官判断不准确或司法舞弊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尝试: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调适,通过刑法修正或出台司法解释、细则等方式对模糊问题和概念进行细化与明确,增加其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应该适当降低该类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时调整其幅度。”②此外,针对文物与司法领域不同、专业不通等问题,要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专业型法官队伍,提升法官办案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③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整体上,《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划分。在犯罪客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内容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存在交集,当侵犯两者交集的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就构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现行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许多法律规范还存在不足,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还存在不能融适的问题。比如,在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叙明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注册服务商标并不在刑法保护范畴之内,而且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窄于国际规范。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册商品商标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仅仅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平等保护并不足够。如何适应国际大潮流,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国内刑事立法进行修正,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国际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足及规定过于宽泛的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或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又通过法的惩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这对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完善是一个极具困难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其次,附属刑法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附属刑法规范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定。就我国的立法体系来看,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多年以来,在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附属的刑法规范一直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幅员广阔,文化产品种类众多,依靠单一刑法无法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文化成果进行法律保护。而且,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刑法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还不够融洽。更好地运用附属刑法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极具实用性与可行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立法部门与司法单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设置过于原则、缺乏适用性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民法规定的设置上都不够全面,存在疏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我们可以适用其他的部门法或直接适用刑法规范进行法律惩处,但是从法律建设的成熟度与先进性、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角度考虑,在非刑法体系进行附属刑法规范的设置还是必须的。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与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文化成果法律保护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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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论文篇二

世界遗产地的开发保护研究

摘要:本文在总结了现有遗产地旅游开发模式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国内遗产地开发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了适合我国遗产开发的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世界遗产;旅游开发;保护

一、背景研究

世界遗产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资源,其对游客的吸引力也是其它旅游地所无法比拟的,高品位的“遗产旅游”成为人们高质量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同时“遗产旅游”的兴起也给遗产地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截止到2010年8月,我国已有40处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单,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6处,世界自然遗产8处,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4处,文化景观2处,总数位居世界第三。对于这些具有巨大潜在市场的世界遗产地采取何种旅游开发模式才能使得“遗产旅游”得到可持续发展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国内各领域的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主要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

1.遗产管理的体制――遗产资源经营管理主体的争论

谢凝高认为建立国家遗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体制尚未理顺,法制不够健全,当务之急就是成立国家遗产局,总管各种世界遗产;魏小安等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遗产资源的市场化经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代价最小的一种现实选择,认为管理体制应以地方政府为主,这种模式有助于协调地方与政府之间的利益,更符合中国的国情;王兴斌指出:遗产地的经营只能因地因时制宜,可以探索实行“一区两制”。朱建安从经济学理论角度指出我国的遗产旅游管理模式应废除行政性垄断,给竞争者以竞争压力,依托市场化提供的竞争机制选择合适的竞争者,政府重点执行其规制职能。邹统钎主张遗产型景区管理模式改革的“上统下放”论,即“统一、分级、分步”的改革模式,统一即成立国家遗产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的遗产,分级即国家级以上的遗产与省级以下的遗产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分步即实行渐进式改革,分两步走。

2.遗产地分区保护模式

周年兴认为分区制是遗产地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通过借鉴了国外分区保护模式的经验,以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为例探讨了适应我国国情的分区模式。郑孝燮指出,保护平遥、丽江这样的世界遗产,根本解决办法是将新旧城市分开发展。通过立法来确定这种模式,在世界遗产周边设立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有利于保护世界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徐嵩龄总结的黄山“山上游,山下住”的模式以及邓明艳提出的“景区旅游,社区休闲”模式不仅减少了遗产地开发破坏的强度,而且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遗产地开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个遗产大国,在如何处理好世界遗产申报、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发的关系的问题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第31届世遗大会上,遗产管理部门对中国的三江并流、故宫等六处世界遗产进行了审议和评估,虽未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但给我们的遗产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所以对于这些具有巨大潜在市场的世界遗产地采取何种旅游管理模式才能使得“遗产旅游”得到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遗产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总结经验教训寻求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平衡点。

三、中国世界遗产开发之路

1.国外自然文化遗产管理的经验

(1)美国

美国是国家公园的首创者,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国家公园的经验,主要有:

①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保护职能明晰,受法律保障。美国的国家公园多数属国家所有,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为管家的角色,而非业主的角色,任何机构和个人对遗产只有维护的责任,而没有随意支配的权利。

②遗产保护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公园都有独立的立法,国家公园管理局的设立及其各项政策也都以联邦法律为依据。

③建立了如用地管理分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管理规划一实施计划一年度报告三级规划决策体系等一系列科学的规划决策系统。

(2)日本

日本的公园系统有国立公园、国定公园和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组成,对它们的管理由国家环境厅与都道县府政府、市政府以及国家公园内各类土地所有者密切合作进行。在国家公园的保护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保护公园内环境。为了保持国家公园著名的生态系统和秀丽风光,一方面公园内控制各种人类活动,许多对自然环境有影响的行为都禁止在国家公园内进行。另一方面通过收购公园内的私人土地来强化管理,收购是通过地方政府发行公共债券进行的,债券的偿还由中央政府承担。

②公共设施的提供。允许地方公共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公园的使用规划提供服务设施,鼓励提供贴近自然的服务设施。

2.正确认识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对遗产的保护和研究是需要大量投入的,随着遗产数量日益增加,把资源封存起来,仅靠政府出资对遗产实行无偿保护显然是不可能的。网此,遗产的保护要依靠市场――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通过旅游开发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落实遗产保护的资金问题,正所谓没有开发的保护是没有根基的保护,不是有效的保护。其次,世界遗产作为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共同的财富,应具有平等的向公众宣传、教育的社会义务,莫使遗产变遗物,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它的作用,所以对遗产进行适当开发以发挥其社会传教功能也是实现遗产价值的不可缺少的一方面。最后,从发展的角度看,世界遗产都是通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逐步形成和遗留下来的。保护遗产的真实完整,从自然遗产来说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注重原生性;从文化遗产来说就是要保护文化的多样性,注重原创性;但是不管是原生性还是原创性,它们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而实际的标准就是任其自然发展,我们所能作的是:对于自然遗产,为其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对于文化遗产,赋予其今天人类的文明。

世界遗产是一种保护性的资源,而非开发性的资源,在遗产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把保护高于一切作为所有关涉遗产的其他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但是目前我国文化遗产地和自然遗产地景区内的人工化、商业化倾向在不少地方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如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区是在1992年取得世界自然遗产资格的,然而不到6年时间,该风景区就被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亮黄牌,为了保住“世界自然遗产”的金贵招牌,张家界当地政府花费了比已获得的经济收益高出数倍的代价(10亿元人民币)对景区进行恢复建设,这无疑是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世界遗产支持、鼓励文明的旅游,并从真正科学的旅游管理中获取可持续利用的动力,并且遗产也是旅游业得以发展的载体。所以旅游业一定要遵循遗产保护的一切基本准则和客观条件,保护最根本的遗产。

3.中国遗产地开发的可持续战略

针对中国世界遗产地开发现状,实施旅游可持续发展必须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使政府、企业与旅游者在认识和行动上取得一致,形成自觉的珍惜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文明

旅游与依法治旅的社会气氛。

(1)以法规与标准进行管理。当务之急就是由全国人大尽快制订《中国世界遗产保护法》之类的专题性法律,明确遗产地管理机构对遗产地的管理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为遗产地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2)理顺管理体制,加强遗产地管理机构职能,实现对遗产地的科学化管理。基于邹统钎先生“上统下放”论,即“统一、分级、分步”的改革模式观点和“国遗”项目的出台,笔者认为我国世界遗产管理模式可以采取在对遗产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依据遗产的类型与级别,设立相应的委托机构实施高度的统一管理,即遗产管理局统一领导下的二级管理模式(见图)。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①根据我国遗产的级别分成已列入世遗名录的遗产和国遗名录的遗产两类,在国家一级设立独立的机构,比如成立国家遗产管理局,赋予其对内对外的统一管理权,特别是应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全面负责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管理,包括遗产的开发、管理、财政等问题,并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最终决策,该部门由国务院领导,其活动接受国务院的全面监督。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遗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已列入国家遗产清单的遗产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全面管理所辖地区的国家级遗产。国家遗产管理局同时具有监督、指导各地方遗产管理局工作的职能。

②由于自然文化遗产涉及许多学科,科技含量很高,只有在广泛听取各学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对相应遗产做出正确的评价和鉴定,所以应该成立由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环保总局和国家文物局等相部门联合组成的保护遗产专家委员会以对遗产地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提出保护利用的建议,同时也可以对遗产进行第三方独立监督。

(3)强化对遗产资源的科学利用。应当建立遗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专家咨询指导网络,对各类世界遗产资源分类指导,通过对资源环境及周围生态因素监控,科学地评估遗产地的状况,各地要努力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妥善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另外,应提倡让当地居民参与遗产地的管理、开发规划和开发操作,任何项目没有当地社区和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

此外,我们也应加强对世界遗产管理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为遗产保护广泛培养人材,以“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作为自己工作的指导思想,走有中国特色的世界遗产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晓,郑玉歆:《中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

[2]王兴斌: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模式的改革[J],旅游学刊2002(5)

[3]魏小安,窦群彭德成:发展旅游和遗产保护能否“双赢”――关于中国遗产资源保护、开发与旅游业发展相互关系的分析(上、下)[J],旅游管理2003(2)

[4]徐嵩龄,中国的世界遗产管理之路――黄山模式评价及其更新(上、中、下)[J],旅游学刊,2002(6);2003(1);2003(2)

[5]朱建安,世界遗产旅游发展中的政府定位研究[J],旅游学刊,2004(4)

[6]邓明艳:世界遗产资源保护性开发模式新思考[N],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5)

[7]周年兴,自然遗产地保护分区模式探讨――以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为例[J],中国园林2003-7

[8]谢凝高:保护自然文化遗产,复兴山水文明[J],中国园林,2000(2)

[9]邹统钎:《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08

[10]邹统钎:《中国旅游景区管理模式》[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9

[11]罗佳明,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世界遗产管理中的作用[J],求索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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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意义论文篇三

遗产保护世界文化论文

1庐山文化遗产资源

庐山文化遗产主要分为有形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物质文化遗产。无形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表达、民间科技、社会习俗、认识记录几个方面。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中又包括:遗址遗迹、建筑物、纪念性景观、地方土特产品、文献与遗物几方面,具体有形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下:庐山遗址遗迹中包括古人类生活遗址(如亭子墩新石器晚期村落遗址)、军事遗址、古战场(如庐山植物园内的日军轰炸弹坑)等。建筑物有宗教庙堂(如东林寺、罗汉寺、白龙坛、广佛寺、天王庙、太乙宫等一百多个)、佛塔(如舍利塔、天池塔、普超塔等十几个)、碑林(如白鹿洞碑刻等六处)、历史建筑小品(如琵琶亭、静观亭等几十处)、传统建筑(如匡庐诗社等)、桥梁(华封桥等十多处)、近现代建筑(如波黎公馆等十多处)等。纪念性景观包括洞穴(如莲花洞等十多处)、泉(如墨仙泉等十多处)、水井(如金井、修井炼丹井)、岩石(如刘仙石等)、潭池(如出木池等十多处)等。地方土特产品包括菜品饮食(如石鱼、云雾茶、石鸡、石耳)、手工艺品(如星子金星砚)等。文献与遗物包括古旧图书资料(《庐山志》等)、宗教典籍(《华严经》等)、书画(五百罗汉图、唐伯虎《庐山图》等)。

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

2.1庐山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2.1.1法律不健全。虽然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说明了我国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是仍然没有达到法律高度。另外关于江西省下达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文件,没有制定详细的符合当地现状和地方特点的措施,《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内也没有具体指出文化遗产的损坏惩罚及处理办法。

2.1.2管理体制混乱。从古至今,庐山在直属管辖范围方面一直比较混乱,近代以来,前前后后调整多达20次。“一山多治”的尴尬局面,把庐山从一个整体变得支离破碎,导致资源浪费,并且损害了人们对庐山的地理认知。

2.1.3人口压力问题。山上常住人口,加上外来人口和游客,给庐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且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薄弱,使得资源上的损耗及环境污染等方面都不容小视。庐山周边区域的城市化发展也在逐年提高,山上和周边人口数量带来的压力已经非常之大,人们生活用地比如农田菜地的开垦,工业上工厂的建立及污染物的排放都不同程度地给庐山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了负面影响。

2.1.4旅游业的影响。旅游虽然在很多方面能为城市带来很大的正面影响,但是旅游业对于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也不容轻视,游客对于文物的直接破坏表现在:攀爬拍照、乱写乱涂鸦乱刻字、乱扔垃圾、折损植物等等方面;间接破坏表现在:汽车尾气污染、白色污染、水污染以及生态环境平衡被打破等。

2.1.5自然因素影响。如2005年9月受台风影响,庐山出现百年难得一遇的大暴雨,使得多处景点遭到洪水、泥石流的破坏。对于自然界来说一些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如风化现象、微生物的生长、温度的变化、风雨、湿度等等,但对于文化遗产而言可能是慢性毒药。

2.2庐山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针对上面谈到的关于遗产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对策:

2.2.1普查文化遗产。关于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普查,是由主管部门组织对庐山的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一次全面的大调查运动。这样不仅能系统地认知,更可能深入发掘一些未知的文化遗产,甚至还能更加详细地获悉每个资源每件遗产的说明,统筹规划,查漏补缺。庐山遗产种类繁多,这样能使我们对它有一个通透的了解。

2.2.2完善法律法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比如意大利,一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早就颁布了许多法令来保护自己的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得不认真学习。从专业的角度来说,立法体系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两方面问题。首先国家层面上,我国对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相对落后,至今连一套完整的“国家文化遗产登录法”都没有定制。其次在地方层面上,可效仿四川省颁布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针对庐山区,江西省也可颁布类似“江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对庐山风景区的所有文化遗产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保护。

2.2.3平衡各主体利益。文化遗产保护中利益相关群体很多,从政府各部门到当地居民、企业、个体经营户、游客等等,都是风景名胜区的利益关系者。各利益主体所关注的问题不同,他们有的注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有的是关注旅游业带来的利润最大化,有的是关注自然风光,如何权衡各关系之间与文化遗产的利益关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2.2.4优化管理体制。庐山的管理是“一山多治”的混乱局面,必须统筹规划。从上级到下级系统的管理,从大局出发,摒弃私念,加大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多方配合,一起共同创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庐山风景区现状的合理的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当下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2.2.5研究保护技术。不光是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上说,我们还应加强技术层面上的保护措施。技术保护的话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需要培养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教育资源优势,多方位培养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科技学科专业人才;其次要运用传统保护技术的同时开发新型现代的保护技术,比如在遗产保存方面互联网、3D立体模型、数字图像技术等等。

3结论

庐山有着悠久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目前唯一一个“世界文化景观”,以其特有的自然风光迅速成为了国内炙手可热的旅游胜地。如何在顺应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努力保护文化遗产不受破坏,可持续发展利用庐山文化遗产资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问题。经过对庐山的现状调查,分析出庐山在文化遗产保护下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解决和发展庐山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我相信,根据这些措施不仅能对庐山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帮助,还能给国内其他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借鉴。

作者:李梦婷 彭重华 雷芳 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风景园林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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